为了加强档案管理,确保学校档案安全完整,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,使档案查(借)阅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,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,并履行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后,均可利用学校开放范围内的档案。
第二条 查(借)阅档案,须办理查(借)阅手续,填写查(借)阅者的姓名、单位、查(借)阅档案的目的和内容等。
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、各部门查阅本单位(部门)档案,经本单位(部门)负责人批准后,持申请人有效证件到档案馆查阅。
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(部门)原则上只能查阅本单位(部门)相关档案。跨单位查阅重要档案材料,经查阅单位(部门)负责人、原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负责人以及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,持申请人有效证件到档案馆查阅。
第五条 查阅财会档案,须经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并安排人员陪同。查阅基建档案,须经基建处负责人同意,并安排人员经手办理。
第六条 学校纪检、监察、审计、组织、人事等部门因特殊任务需要查档的,经查阅单位(部门)负责人、档案馆负责人和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批准,持申请人有效证件到档案馆查阅。
第七条 查阅学校党委全委会、党委常委会、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、纪要,经查阅单位(部门)主要负责人、党委办公室(校长办公室)主要负责人、档案馆负责人和分管党(校)办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。
第八条 校内人员原则上只能查阅本人相关档案,委托他人办理的,需出具委托书;查阅他人限制利用的科研档案,须经课题项目负责人及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人同意。
第九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查阅学校开放档案,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,委托他人办理的,受托人须持有效委托证明,方可查阅。
第十条 学校档案原则上不外借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,须经借阅单位(部门)主要负责人、原档案材料形成单位主要负责人、档案馆负责人和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,且借期一般不超过7天;对因特殊工作需要借出限制使用档案的,还须经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。
第十一条 查阅档案一律在档案馆阅档室进行。档案利用者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,不得翻阅其它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,摘抄、复制、拍照档案,须经工作人员确认并同意。未经档案馆同意,不得转借、擅自公布档案内容。
第十二条 档案利用者对所查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。阅读案卷时严禁拆卷、抽页、涂改、圈划、污损、加点、批注等,保证档案的安全、完整、洁净。如发生上述情况,将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档案查借阅审批、登记、催还制度。查借阅档案须填写档案查借阅登记簿,并指定专人负责查借阅登记簿、审批单的管理,定期核查档案查借阅记录,发现未归还的,要及时催还,并做好记录。归还档案时,需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对案卷的数量和卷内文件仔细检查、核对,无误后办理归还手续。如发现有转借、损坏、丢失等现象,将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档案馆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