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物档案的管理,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实物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,真实、生动地记载和反映了学校各项实践活动,直接反映了学校的发展和各方面工作取得的业绩。收集保存实物档案,具有重大的保存和利用价值,具有良好的社会教育功能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。
第三条 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实物档案的收集和统一管理。学校各归档单位负责实物档案的移交与归档。
第四条 实物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。
(一)奖品实物档案(SW11)
本校在重大政治、经济、科学文化、科研、教学、外事、体育等活动中获得的自治区级以上(含区级)颁发的奖状、奖杯、奖章、奖牌、证书、证章、锦旗、荣誉册、光荣册等。
(二)纪念品(礼品)实物档案(SW12)
本校在国内外活动中获赠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纪念品、题词、字画、牌匾、礼品等。
(三)印信实物档案(SW13)
机构变更或撤消、合并失效的印章,包括钢印、铜印、胶印、木印等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制作的印章。
(四)其它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实物(SW14)。
实物档案一般比较珍贵,应永久保存。
第五条 实物档案的归档原则及要求。
(一)凡是本校在公务活动中形成、获得、接受、赠送或者征集的各种实物档案均应收集齐全、完整无损,整理归档。
(二)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实物据为己有或转送他人。
(三)凡归档的实物必须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,材料完整齐全。收集的实物没有明确标明主题和时间的,移交单位或个人应在移交时进行说明;奖品奖状等实物归档时应说明获奖单位、获奖时间、获奖名称及颁奖单位;字画和礼品归档时应附清单及说明,内容包括物品名称、接受时间、地点、事由、赠送人、接收人。
(四)应归档的实物一般自形成后的次年4月底前向校办综合档案室移交,奖印章、字画、礼品可随时移交。
第六条 实物档案的保管。
(一)归档实物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(成套实物为一件),归档实物可按物品种类分类。
(二)实物档案档号按“年度号+实物档案分类号+保管单位号”依次编号,并以自上而下,从左到右的排架方式摆放。
(三)在不影响实物品相的合适位置粘贴标签,填写档号。
(四)归档实物应按分类方案和档号顺序编制实物档案目录。
(五)实物档案进行专库保管,库房要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潮、防虫、防鼠、防光、防尘、防污染和防盗等工作,注意避免实物档案褪色,确保实物档案完好无损。
第七条 实物档案的利用。
(一)实物档案原则上只针对本单位利用,外单位借阅须开具介绍信并说明理由,经由校办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借阅。
(二)实物档案借阅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手续,借阅档案,必须按期归还。
(三)因举办展览等确实需要使用实物档案原件,须办理借用审批手续。
(四)珍贵的或不易搬动的实物档案,提供实物档案照片使用。
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