干部人事档案查(借)阅制度


一、查(借)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范围

(一)学校内部处级单位因工作需要,可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查(借)阅学校干部、职工人事档案的申请。

(二)学校处级以下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直接查(借)阅干部、职工人事档案。确因工作需要查(借)阅时,按照隶属关系由处级单位代为查(借)阅。

(三)学校一般不接受外单位来校查阅本校干部、职工人事档案。确因工作需要查阅的,查阅人需持阅档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、身份证, 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(一)、(二)款规定手续 报批。

二、查(借)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事由

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审批后可以查(借)阅干部、职工人事档案:

(一)政治审查、发展党员、党员教育、党员管理等;

(二)干部录用、聘用、考核、考察、任免、调配、职级晋升、教育培养、职称评聘、表彰奖励、工资待遇、公务员登记备案、退(离)休、社会保险、治丧等;

(三)人才引进、培养、评选、推送等;

(四)巡视、巡察,选人用人检查、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,组织处理,党纪政务处分,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、案件查办等;

(五)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(党组)、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,撰写大事记、人物传记,举办展览、纪念活动等;

(六)干部日常管理中,熟悉了解干部,研究、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;

(七)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。

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。

三、查(借)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要求和注意事项

(一)查(借)阅单位应当2人以上,一般均为党员。查(借)阅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档案副本、现任处级干部人事档案,查(借)阅人员必须两人均为现任科级及以上干部;查(借)阅其他干部、职工人事档案,查(借)阅人员至少有一人现任科级及以上干部。因办理案件查(借)阅干部、职工人事档案,查(借)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干部,且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。

(二)除办理案件外,组织部、人事处以外的其他各查(借)阅单位只能查(借)阅本单位所属干部、职工的人事档案,不得交叉查(借)阅其他单位干部、职工的人事档案。

(三)干部、职工的人事档案材料原则上只能查阅。如需摘抄、复制,须经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,用后由查(借)阅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。

(四)干部、职工的人事档案原则上不予外借。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,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,并在借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归还。借出档案不得带离办公室,借阅期内应将档案存放于办公室的保险柜内。

(五)任何人不得查(借)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,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、职工的人事档案。

(六)查(借)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、职工人事档案的内容。

(七)查(借)阅人员进入阅档室时不能携带、使用具有扫描、拍照等复制功能的设备。

(八)查(借)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污损、撤换、抽取、增添和擅自复制档案材料。

(九)查阅干部、职工的人事档案必须在指定的阅档室进行查阅,阅档时,严禁吸烟、喝水、进食,严防损坏和污染档案材料。

(十)不得通过电话查询干部、职工的人事档案。

(十一)违反查(借)阅纪律的,将视情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。